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10日將與保險業進行座談,不過,金管會提前在9日釋出保險政策利多,台灣保險業只要在大陸設有分支機構及參股50%以上大陸保險業,將可有投資大陸不動產,但僅供本身營業據點自用,不以投資獲利為目的。
依據現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保險業可在業主權益10%額度內,從事國外不動產投資,而經濟部在今年2月26日核定的「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內,已進一步開放所有法人(含保險業)均可赴大陸投資不動產。
不過,由於保險業依相關法令規定,可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持股50%的參股事業,為使保險業購買大陸不動產,金管會也同步研擬此次相關法規的修正。
金管會解釋,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有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機構,以及參股50%以上事業,可在這些事業所在地投資不動產以供營業使用;或者透過100%出資方式,設立專門購置大陸不動產、並提供上述事業使用的「特殊目的事業」。
至於目前與大陸業者合資成立大陸保險子公司的台灣保險業者共有5家,包括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等 3家壽險,還有國泰產物保險、富邦產物保險等2家產險。
金管會強調,目前在大陸設有辦事處保險業共13家、16處,包括國泰、新光各2處、富邦人壽、中國人壽、台灣人壽等壽險各1處,以及富邦產險2處、新光產物保險、明台產物保險、旺旺產險、友聯產險、兆豐產險、新安東京海上及華南產物保險等產險各1處。
不過,金管會提醒,保險業者登陸投資仍要符合風險控管措施,包括資本適足率(RBC)符合250%以上,而這項辦法同時明定保險業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參股事業對於不動產的自用面積,不得低於每一不動產總持有面積的50%以上,也不得低於特殊目的事業營運計畫所列的各年度使用目標。
同時,保險業購買投資大陸任一不動產之前,也必須逐筆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且在購買後,要按季公開揭露使用情形等監理規範,而且保險業資金在大陸投資總額,加計國外其他不動產總額後,不得超過保險業主權益10%;加計特定有價證券後投資總額後,也不得超過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10%。
本文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10/320-2645019.htm
留言列表